经验者之家|健康信息:冬虫夏草软胶囊(虫草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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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开展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不断加大“保健”市场整治力度,不断强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优势,系统运用多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 非法直销、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广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那侵犯了群众的利益。

下一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回头看”工作安排,联合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强执法协调和部门联动, 坚决遏制我省保健品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时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举报日常生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积极营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各方共治的社会氛围。

[违法广告案件]

1.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兰州某开发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当事人与辽宁某公司在辽宁某媒体签订广告合同,在辽宁某媒体发布“某冬虫夏草胶囊”广告。广告内容包括:调节免疫功能,促进免疫细胞生成,清除衰老坏死细胞,抗病毒感染;针对恶性病变,冬虫夏草中的虫草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疾病的有效率达91.7%以上;提高细胞能量,增强机体抗寒能力,减少疲劳;提高心脏耐缺氧能力,降低心脏耗氧量,抗心律失常;减少有毒物质对肝脏的损害,对抗高纤维化;扩张支气管,平喘祛痰,预防肺气肿;隐性慢性肾病,肾功能改善,隐性病毒物质,损害肾脏;增强骨髓血小板生成;白细胞和红细胞调节造血功能的能力;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可以减少动脉的碱化。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2.盘锦市兴隆台区查处一起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某经营场所销售某营养素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从外省购买了一种营养素,同时自行制作并悬挂在公司经营场所。内容为:“巴德维疗法即使是晚期患者,在接受亚麻籽油和奶酪疗法后,约90%的癌症患者可以健康;美国FDA权威机构确定ω-3脂肪酸有13种功能。”宣传板对其进行宣传,让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各种疾病的功能。另外,发现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办案机关对其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其处以53400元的行政处罚。

3.锦州查处某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8月28日在锦州市古塔区某体验店巡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胶囊、某品牌灵芝西洋参胶囊、某品牌辅酶Q10软胶囊、某品牌富氢水机涉嫌违法宣传。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当事人在无相关证明或依据的情况下,向中老年人销售上述商品时,宣称“灵芝西洋参胶囊专门针对心脏病、癌症和‘三高’,即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西洋参通过生产一种神奇的‘灵芝人参’,对心脏病和早期的‘三高’疾病有明显的预防和治疗作用。更具体地说,它可以防止肿瘤即癌细胞的形成,并抵抗癌细胞。灵芝人参胶囊在欧美国家已作为治疗心脏病、癌症和‘三高’患者的药物”;“某品牌辅酶Q10软胶囊,具有保护心脏、能量转换、抗动脉粥样硬化、抗高血压、抗癌、稳定心率、酶解血管斑块、降低他汀类药物副作用等作用”。一个胶囊成分的课件宣称:“玛咖粉具有抗疲劳、增强活力、增强性能力等功能。通过动物实验,推测玛咖酰胺可能是玛咖改善性功能的主要活性物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具有抗肿瘤、调节肝功能的作用,在病毒性肝炎中发挥有益作用。补充L-精氨酸的作用包括: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迁延性肝炎和肝硬化。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办案机关对其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直销传销案]

4.铁岭市开远市查处崔组织领导的传销案。

案例:2019年7月8日,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通过让他人购买蚕蛾、鹿鞭酒成为会员,再让会员发展新会员加入的方式,在网上销售蚕蛾、鹿鞭酒。在发展会员中,当事人以奖金的形式支付等级奖励,主要分为直接奖励和领导奖励两个层次。如果成为会员,还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分红和管理奖励。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MLM禁止条例》第七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变相缴纳费用的,,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据《MLM禁入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9017元,并处罚款50万元。

5.本溪市查处郭非法直销行为。

案例:2019年3月14日,在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走访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直销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在经营直销产品时涉嫌违法行为。经查:2017年4月以来,当事人在未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直销代理证的情况下,以熟人、朋友为最终消费者,通过讲座、产品演示等方式销售相关产品,在本溪市开展产品推广和会员制宣传。,并按照直销公司的直销代理人薪酬制度享受业绩提成。另查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某公司直销产品,共获得违法所得8.5万元,未纳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直销员许可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许可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并处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案]

6.营口市查处湖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位于营口市车站地区的某经营场所,在销售全谷物配方的食疗产品、提供理疗服务时,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低“三高”等功能。经查,涉案商品生产企业湖南某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全谷物治疗产品的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低“三高”等功能,以及其生产销售的理疗设备的消炎、镇痛、活血化瘀等功能,没有相关依据,对相关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或者误导。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拟对其进行3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朝阳市建平县查处朝阳某米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7日,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朝阳某米业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家小米时,涉嫌违法使用医药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8月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产小米,其店铺页面使用“功效、抗菌、预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具有医疗效果的宣传用语。此外,2018年9月以来,当事人分5次向平台“推广账户”充值,作为平台推广展示信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与疾病治疗功能有关的广告,以及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8.阜新市太平区查处某服务促进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发现,太平区某服务促进中心涉嫌以商业宣传的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调查,当事人当面告知老年消费者,并在免费健康体验中称其销售的一款高电位治疗仪可以净化人体血液,治疗慢性疾病。此外,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适用范围为“在医务人员指导下,用于缓解失眠症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与实际宣传明显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罚款2.5万元。

[其他违法案件]

9.鞍山查处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公司。

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违法行为

案例:2019年6月21日,根据鞍山铁东公安分局提供的信息,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展开调查。调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三七黄芪胶囊和天然降糖虫胶胶囊分别被检出含有二甲双胍、二甲双胍和苯乙双胍,二甲双胍和苯乙双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目录中所列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此外,查明天然降糖虫胶胶囊生产企业并非辖区合法注册企业,某品牌三七黄芪胶囊并非产品标示生产企业生产,已构成经营标示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经理。本案实际操作人王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大连市西岗区查处马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9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乡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步云”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称大连双兴批发市场某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步云”注册商标的鞋垫,涉嫌违法。经查:2019年3月,当事人从市场销售鞋垫产品的人员处购买了一批步云鞋垫进行销售,包括具有除臭、留香功能的步云鞋垫和三代步云鞋垫。经鉴定,涉案商品并非新乡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生产并经他人授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

(二三里编辑罗琦)

9876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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