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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14万元买车位无法登记个人产权,5600元网购苹果手机退货时被快递“丢失”,在美容院护理出现不适退款无果…如何解决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安徽省高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起案件
14万买个车位不能登记个人产权。
——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车位,未按合同约定为消费者办理车位产权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位并赔偿合理损失。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8日,王向Y公司交付定金1万元,在Y花园小区地下车库预定车位。2013年2月3日,双方签订了《Y花园地下车位购买单》,该车位编号为3#029,购买总价为13.2万元。王于同日向Y公司支付13.2万元。双方尚未正式签订车位买卖合同。Y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将3号楼29号车位交付给王。另查明,王购买的Y花园3号楼地下人防车库29号车位,规划为人防车位。Y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但因故一直无法办理个人产权证。王诉请Y公司退还车位款14.2万元,支付赔偿金3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Y花园地下车位采购订单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订购车位基本信息、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等内容。况且王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车位款,Y公司也出具了收款证明,所以车位购买单是车位买卖合同。Y公司建设的Y花园3号地下车库为人防车位,在其出售时不具备出售条件。但Y公司已于2016年3月3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支持王主张买卖合同无效。Y公司虽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但由于Y公司的原因,王无法办理个人产权登记,Y公司违约,王要求退还购买车位款14.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其要求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应赔偿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作出(2017)民初万0705号民事判决:Y公司一次性退还王车位款14.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同时,王返还Y花园3号楼地下人防车库29号车位。王不服,提起上诉。铜陵中院以(2018)万07第34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2起案件
去美容院护理的时候,感觉不舒服。退款无果。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依法自由选择服务和了解服务的真实情况。
【基本情况】2017年10月18日,陈某在合肥马鞍山路合家福店购物,H美颜会所工作人员邀请陈某免费进行面部和背部护理体验。体验期间,经美容师推荐,陈某办理了一套48张护理年卡,陈某当场支付了4000元。第二天,陈某去H美容会所护理时,店长推荐1000元升级为贵妃贺年卡,陈某当场支付了1000元。10月20日,经美容师推荐,陈某支付25000元升级年卡。12月4日,陈某在做治疗护理时,H美容会所的工作人员建议陈某做一个胸部调理疏通项目。陈某向亲戚借了3万元现金给了H美容会所。陈某的皮肤出现红肿后,她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她不要去没有资质的地方做理疗。陈某要求H美容会所退款,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终止陈某与H美容会所的关系,H美容会所支付18万元。
【判决结果】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H美容会所口头达成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美容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陈某因身体不适不愿意接受H美容会所的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陈某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并要求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服务合同应终止。根据H美容会所提供的H美雅客户档案记录及陈某确认的服务次数,认定陈某应支付H美容会所服务费2000元,其余费用58000元返还陈某。陈某自愿支付预付款,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H美容会所采取欺骗手段,促使陈某支付预付款。陈某要求H美容会所赔偿12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作出民初(2018)第11719号万0111民事判决:与H美容会所口头达成的服务协议予以撤销;h美容会所退还陈某5.8万元。h美容会所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以(2019)皖01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3起案件
大众汽车买了不到一年就自燃了。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5日,胡通过Z汽车贸易公司购买Z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大众汽车一辆,价款15.14万元,车辆购置税11325元。胡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店进行了首次保养。2018年9月12日,涉案车辆起火,被烧毁。当时车辆就停在胡住处旁边。事故发生后,繁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40分。车辆起火点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起火点在发电机和发动机附近。火灾的原因被怀疑是汽车零件的故障。涉案车辆生产厂家为S汽车公司,Z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并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胡。车辆起火事故发生后,胡及时通知了厂家,厂家指派两名工程师和店工作人员于7天后(19日)到车辆起火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和检查,并对车辆零部件进行了拆解。事故发生后,胡委托芜湖平永泰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和残值进行了评估。2019年1月3日,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Z汽贸公司、Z销售公司赔偿胡某车价、购置税、装修费、抵押贷款利息、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73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中,胡要求S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判决结果】繁昌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范县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疑似汽车零部件故障,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可能性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S公司对起火后的车辆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取样和勘查,但并未得出车辆起火是由车辆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结论。涉案车辆使用不满10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胡的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失,应当认定车辆质量存在缺陷。S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没有尽到免责的举证责任。支持胡要求Z汽贸公司、Z销售公司、S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鉴于S公司作为生产者是最终责任承担者,本案中销售者无过错,胡在庭审中主张由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故判定S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情及综合市场因素,确定折旧率为8%,胡实际损失为149707元。据此,法院作出(2019)皖02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S公司赔偿胡149707元,驳回胡的其他诉讼请求。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以(2019)皖02民段第106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4起案件
购买的家具有明显缺陷,无法修复。
——特供样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9日,张某某与P家具经营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P家具经营部销售的“童话森林”牌家具,包括两张床、两套床头柜和一套四门衣柜。型号为TW01的床标有“(特样)负责修理”,家具总价为37000元,首付款7500元由张某某于当日支付。2016年8月11日,P家具经营部送货上门,张某某支付尾款29500元。张某某提出样品床的床头仍需维修,并在销售送货单上注明“床头维修,已收货”。张某某收货后发现该衣柜4个柜门木纹色差过大,型号为VA01-2的床尾有裂痕。p家具经营部同意对床尾的裂缝进行更换和修复,用油漆覆盖,更换两个衣柜门。但是床尾的裂缝在多次油漆覆盖后反复出现,样板床已经无法修复,更换柜门后色差仍然过大。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童话林买卖合同》合同;p家具经营部返还货款37000元,支付利息3505元。
【判决结果】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与P家具经营部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家具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张某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P家具经营部应按约定向张某某交付约定的货物。TW01型是特殊样品床,床头连接处缝隙过大,外观缺陷明显。P家具经营部工作人员当场确认无法维修。p家具经营部辩称,张某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购买时就知道该商品的缺陷,无异议。张某某不认可,P家具经营部的抗辩意见也与买卖合同中“负责修理”的约定相悖,不予采纳。另一款VA01-2床床尾有裂纹,已修复但未解决。p家具经营部关于可以维修解决的说法不予采纳。四门衣柜色差明显,更换后色差依然存在。虽然色差不影响家具的使用,但家具不仅具有使用性能,还具有装饰美化家居环境的功能。家具的外观是达成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因此,商家交付的家具外观存在瑕疵,明显违反了双方对商品质量的约定,属于违约交付。床头柜虽然没有质量问题,但其功能只能与床配套使用,通常在款式和颜色上与床统一。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很难独立使用。现场调查时,P家具经营部表示上述商品均不可更换,张某某也不同意更换其他款式的类似商品。故支持张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童话林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2018)民初字第10016号民事判决(0102):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童话林买卖合同;将张某某的7件“童话森林”牌家具退还给P家具经营部,P家具经营部在收货的同时将货款37000元及利息返还给张某某。p家具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以(2019)皖01第228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5起案件
苹果网购手机退货被快递“丢失”
——快递没有投保,快递公司也可能要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丢失进行全额赔偿。
【基本案情】常某于2019年2月3日在淘宝官方旗舰店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实际支付5588.01元。常收到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官方旗舰店协商后达成退款协议,由官方旗舰店向常提供退货地址。2019年2月13日,常某通过选择电话订单的方式,将涉案手机交由Q快递公司承运。Q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收取10元快递费,将原包装的手机拿走,并出具收据给常。往往发货的一对手机都没有保险。2019年2月20日,官方旗舰店通知常,其所购商品已到达检验部。现场开箱后,发现货物主要零部件缺失,发票不在,一部苹果XR手机不翼而飞。经与Q快递公司员工联系,确认其代Q快递公司收手机的事实,并帮助常向Q快递公司投诉交涉。本案中,苹果XR手机官方旗舰店已关闭订单,常未返还已支付的手机货款。我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快递公司赔偿快件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01元。
【判决结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与Q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q快递公司在常某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费后,未按约定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按照交货时或者应当交货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法院作出(2019)皖0191民初第2907号民事判决:Q快递公司赔偿常手机款5588.01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6起案件
从理财中购买未承诺收入的银行获得补偿。
——金融产品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
【基本情况】2015年11月12日,民生银行H支行工作人员马向刘推荐购买摩根士丹利18个月开放式债券,并向刘提供《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个人)业务申请表》,刘和民生银行H支行分别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马在业务申请表第二联(即刘持有的联)上面记录了到期担保本息370.6万元,而在业务申请表第一联(即销售网点留存联)上没有该记录。同日,刘将存款340万元转入摩根士丹利18个月开放式债券。2017年5月31日,刘赎回该基金,赎回金额为3,494,629.37元,与马的保证本息差额为211,370.63元。刘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判令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损失2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个人)》实际上是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马的行为代表了民生银行H支行的职务行为。马在业务申请表第二联中记载的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本息金额,实质上是对业务申请表本身所列内容的补充,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本补充是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基础,应当确认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刘到期后于2017年5月31日赎回3494629.37元,已超过本金94629.37元,故不存在民生银行H支行返还财产的问题。本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即242250元。民生银行H支行在销售涉案开放式债券、资金托管、咨询服务等工作中,未对72岁高龄的刘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未如实陈述经营成果,违反法律规定向刘承诺利益,违反勤勉义务,存在重大失误,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在购买具有较大风险的开放式债券时,未能充分了解和谨慎注意,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民生银行H分行的赔偿责任。在整个案件中,民生银行H支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2018)民初字第9098号民事判决(第0111号):1。双方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表》无效;二。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刘损失99170.63元;3.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民生银行H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刘并未委托民生银行H支行理财,而是通过民生银行H支行渠道购买了第三方发行并管理的涉案基金产品。民生银行H支行只是涉案基金产品的销售方,刘与民生银行H支行之间不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是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上述合同中,马的承诺与涉案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合同内容相违背,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这个承诺是无效的。一审判决对一审涉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没有问题,但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2019)皖01民段第854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刘各项损失99170.63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7
以旅游为名,引导他人参与营销活动。
——以旅游为名组织、引导消费者参与商品营销活动,未尽到说明、警示义务的,视为商品销售者之一,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情况】2017年6月7日,S公司组织张等人到南湖卫生基地等地旅游。在此期间,张某购买了名为新起点出冠胶囊(免疫球蛋白“寿之宝”)9盒108瓶,购买金额为41940元。因缺钱,张某要求S公司预付41610元,张某于同年6月13日将41610元转给S公司。张某要求退货后,找不到涉案产品的卖家。为此,要求S公司承担责任。2018年5月8日,张诉至法院,认为南湖养生基地从事“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夸大宣传“寿之宝”,以虚假高价欺骗老年消费者。S公司未告知健康基地法人及地址,故请求判令S公司退还免疫球蛋白“寿之宝”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1.94万元。
【判决结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S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而是推荐者,同时也认可S公司因其在购买时没有带足货款而先向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支付了货款,且张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S公司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 故不能认定张某与S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S公司是涉案产品的推荐人,通过虚假宣传向其推荐涉案产品,故不支持张某主张S公司退还货款41940元。 由于S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也不是涉案产品的推荐者,张要求S公司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据此,法院作出(2018)民初字第3301号万0103民事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张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S公司不具备开展旅游业务的资格,而是以旅游为名,带十余名公司成员前往南湖养生基地。面对养生基地开展的“寿之宝”营销宣传活动,S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但实际上,S公司不仅没有警告或制止张某大量购买“寿之宝”,反而以所谓预付款的名义支付了大部分货款,造成张某财产损失。基于上述事实,S公司是“寿之宝”产品的销售方之一。针对张提出的保健食品标识问题,S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标识的合法性。可以确定涉案的“寿之宝”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张主张S公司返还货款419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张未能证明S公司明知涉案“寿之宝”仍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张要求S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2019)皖01民段3560号民事判决,改判S公司返还张41940元。
案例8
用户负责驾驶共享车祸平台
——共享汽车运营人未对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实际使用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情况】2018年5月12日,曲注册为EVCARD会员。根据EVCARD会员代码,曲可享受H租车合肥公司向会员提供的租车服务。2018年7月18日,王某使用曲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EVCARD APP,租用了一辆小巴No。广告**** *合肥法明商业广场提货点。当日15时42分许,王某在合肥市梓潼新村D区南门驾驶一辆AD**** *小型客车撞向庞某某,致庞某某受伤。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安徽小巴AD**** *车主为H租车合肥公司。万AD****小客车由太平洋P&C保险H支公司承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庞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接受治疗。鉴定:庞某某右膝关节损伤,左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小于75%),伤残等级为九级。庞某某诉至法院判决:王某、曲某、H租车合肥公司连带赔偿234371.87元;太平洋财产保险H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汽车共享是“互联网加出行”的共享经济产物。在他人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共享汽车的运营人应当对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h租车合肥公司作为网络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在申请注册会员时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人脸识别,但对于会员是否实际驾驶该车持放任态度。本案中,注册会员曲某为女性,但无证驾驶的实际车辆为王某(男)。H租车合肥公司在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审核程序形同虚设,无法保障共享汽车的安全运营,存在管理过错。h租车合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曲注册为EVCARD会员后,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但让王使用。显然没有尽到密码管理义务,曲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害,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作为皖AD**** *小巴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了庞某某的损失。庞某某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王某、曲某、H租车合肥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2019)民初字第1239号第0103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H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某12万元;王赔偿庞81283元;曲某赔偿庞某某10160.4元;h租车合肥公司赔偿庞某某10160.4元;驳回原告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9起案件
网购冰箱保修卡和说明书的厂家标签都不一样。
——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标注信息与实际商品标识不一致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对于标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网络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阮某于2018年12月6日、12月20日,分三期在天猫店“Z店”购买铝合金3门1200升药冷柜(冰柜)7台,共支付货款29506元。阮拆开其中一个药凉柜,发现产品保修卡上写明的生产厂家是L公司,而产品说明书上写明的生产厂家是J器材厂。产品标识和产品型号、额定电流、制冷剂等。与销售页上的说明不一致。阮购买的7个药荫柜的实际生产厂家为J设备厂。阮既没有向天猫投诉涉案产品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产品经销商退款。天猫向阮某提供了卖家L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天猫的“Z店”由Z公司注册运营。Z公司、L公司在答辩状中称,“Z店”于2018年5月11日由Z公司变更为L公司,J器材厂为其委托生产厂家。l公司是阮购买的7个药荫柜的实际经销商。l公司在网络页面上注明产品型号为BDYL1200,额定电流为2.0A,制冷剂为R134A200G。生产商是Z公司。L公司入驻天猫时,天猫公司用实名认证L公司。天猫还在会员注册使用主页面公布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和客户端销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2019年1月18日,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Z公司、L公司、J设备厂退还药凉柜货款共计29506元,并承担送货、退货费用,以及保管药凉柜所支付的房屋租金,给予三倍货款赔偿,即885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天猫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或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Z公司是天猫商品参数上标注的厂家。而J器材厂是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二是诱导消费者作虚假表示。本案中,L公司只是在天猫的在线页面上错误标注了生产厂家,部分产品参数与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识不符等。L公司没有在其他方面误导阮。阮开箱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缺陷。L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阮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L公司销售的药品遮光柜存在一定缺陷,故支持阮要求退货并承担退货费用的诉讼请求。天猫公司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过涉案成分虚假的信息,并能提供经销商L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事商品现已下架。阮某在诉讼前未向天猫投诉,也未向产品经销商要求退款,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天猫明知L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不支持阮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先行赔付责任。阮主张交付货物的费用,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至于其背阴柜保管药品所支付的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其在发现所购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退货,而是将房屋出租存放背阴柜,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本院作出(2019)万11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邹返还L公司购买的7个药荫柜;l公司还返还阮的货款29506元;某退款的费用由L公司承担,与货款的退款一并支付;驳回阮的其他诉讼请求。阮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11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案例10
在零售部门卖假药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保健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X保健品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孙谋无法提供送货单、发票、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等资料对于正在销售的“老中医”“极品伟哥”等产品。2018年11月30日,淮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X保健品经营部和孙谋“老中医”、“极品伟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假药处理。2019年1月31日,孙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刑。鉴于X保健品经营部、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2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并建议其他有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届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2019年6月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X保健品经营部及孙谋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保健品经营部、销售的“老中医”、“极品金维阁”保健品为假药,向社会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了X保健品经营部和孙谋的侵权行为,并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和建议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受到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法制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X保健品经营部及孙谋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X保健品经营部及孙谋在淮北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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