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者之家|健康信息:一般流产需要休息几天(药流可以在家自己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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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休了几个月的产假,所以不能再休年假了。\”“去上班体检要请事假。”……面对HR给出的这些说法,部分女员工信以为真,放弃了自己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从二孩政策的放开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由于企业或女职工不了解政策,一些女职工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落实。

情况

“多休3天假”失业?

正解:流产也有假期,单位必须保障。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产假等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我在检查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女职工李在人流手术后按医嘱向公司请假15天,公司却以业务太忙为由只批准了10天。十天后,因为李还没有完全康复,他又请了三天假才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对李记“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为此与李解除劳动合同。

我因为只休了“额外三天假”而丢了工作,这三天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李觉得这不合理,无奈之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最后的结果是站在女工一边。“李已超出公司准假3天,仍符合法律对女职工流产后休假天数的规定。”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本案中,李流产时已怀孕10周,按规定应享受15天产假。雇主只允许李休假10天,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李的3天休息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但仍在法律规定的15天产假范围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因此用人单位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因李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令)》,要求该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没有哺乳时间,为了加班费?

正解:哺乳期上班,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三个多月后,女员工将重返工作岗位。但是绝大多数人还是母乳喂养,给孩子喂奶是个难题。

离家近的女工可以回家喂奶,离家远的一般会带个吸奶器,在工作间隙“做”出来,晚上带回家喂宝宝。但即使是这短暂的哺乳时间,也是一些女职工享受不到的。

检查中,有女员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公司工作时间排得满满的,正在哺乳的女员工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有人问,就以发加班工资为由搪塞。

“哺乳时间是女职工原本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经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如女职工反映,这家公司存在每天上班时间不给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问题,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虽已依法建立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但执行不严格,以用工紧张、加班工资等为借口侵害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不能只讲主观意识,不守法。他们要学会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单位的用工管理,防范用工带来的风险。同时,劳动者要学会保护自己,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整改。

已经休完产假,不能休年假?

正解:休产假不影响当年年假。

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一些女性工作者担心休这么长的假。单位还会批准年假吗?很多人连休年假的勇气都没有。记者问了身边的四位女性朋友,她们都没有在生育的那一年放过年假。一是没想到能享受年假;二是单位没有主动安排他们休年假。

女工孔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2017年1月,她入职一家物流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000元。2019年1月,孔生了孩子,休了产假和哺乳假,但当年的带薪年假没有休。2020年1月,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但是,2019年她没有享受的年假没有发工资。

“你已经享受了产假和哺乳假,不享受带薪年假。”物流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理由,不同意支付孔2019年的年休假工资,导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物流公司同意支付孔2758元未休年休假费用。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李燕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享受的带薪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这意味着,无论员工是否休过产假,年休假都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员工不休年假,企业要支付那几天三倍的工资。

问题

用人单位意识不强,女员工自身疏于维权。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女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设立诊所、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但条件较差,护理假、陪产假不落实,产假后未经本人同意调换工作。

也有用人单位认为女员工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或者不交社保就够了。她们不了解、不理解、不落实特殊时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使得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落实流于形式。部分女职工本身并不了解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意识不强。他们在受到侵害时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正当要求,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

这些女工合法权益很容易被忽视。

1.女员工怀孕期间可以要求减少工作量吗?

当然可以。妇女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2.怀孕了可以拒绝加班吗?

当然可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我可以在工作时间做检查吗?

当然可以。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4.女职工生育,男方有陪产假吗?

是的,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5.劳动合同到期,正好女职工怀孕,可以解除合同吗?

你不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妇女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她们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

1.工会申请调解;

2.通过拨打12333热线、登录劳动保障维权“二维码”、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3.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卫生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戴丽丽

编辑邝峰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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