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者之家|健康信息:中药灌肠的注意事项(五种灌肠方法区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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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知便秘腹胀,被告对原告进行中药灌肠及剖腹手术治疗。术中诊断考虑直肠穿孔和急性腹膜炎,某某死亡。2020年7月21日,法院认为,疾病的常规治疗一般体现在教科书、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中。本案中被告医院为患者实施的中药灌肠治疗并非常规治疗方法,但治疗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存在一定的不足。确定被告X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赔偿432389.5元。本文以司法案例为基础。

【关键词】医疗纠纷,中药灌肠,剖腹手术,肠穿孔,知情同意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9月6日上午9时37分,楚某某在中医一附院住院10余年,腰痛加重20天。初步诊断:1。腰痛有待调查;2.痛风;3.慢性肾病(CKD3期3);4.肾结石。入院后给予止痛和对症治疗,完善相关检查。

9月14日15时许,原告知原告便秘、腹胀,被告对原告进行中药灌肠治疗。中药灌肠结束后,感觉腹胀加重,腹痛明显,并告知被告,被告于19时15分点腹部拍片阳性,19时40分用凯塞露两次托住肛门。20时30分,楚主诉腹胀、腹痛,并伴有寒战。21:00,楚主诉腹胀、畏寒、排尿困难、大小便无力。请咨询泌尿科,考虑急性尿潴留和腹痛进行调查。

15日13时15分,在全麻下进行“开腹+乙状结肠造口(双管)+腹腔冲洗引流”。术中诊断注意事项:1。直肠穿孔伴急性腹膜炎;2.脓毒性休克。术后转ICU治疗。病重,9月29日出院。先后在岳西县医院、岳西县中医院治疗。2019年12月25日,楚某某死亡。

二。患者的观点

因被告在对楚某某进行中药灌肠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楚某某直肠穿孔后腹腔感染;在楚某某治疗后出现明显腹痛时,被告人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了肠穿孔的早期发现和早期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手术进行了20多个小时,因肠穿孔后腹腔感染,楚某某被迫接受肠造口术。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809532.84元。

三。医生的观点

我院对患者楚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楚某某有明确的中药灌肠适应症。患者肠穿孔与自身基础疾病有关,与我院治疗行为无关。即使我院对患者的治疗存在过错,过错的损害后果也应该是肠穿孔而不是死亡。当我院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严重,无出院指征,自动出院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风险时,患者家属仍坚持出院。

出院后,患者先后在X县医院、X县中医院、X省立医院接受治疗。患者于2019年12月25日死亡,从原告提供的材料中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患者死亡时间距我院收治该患者已有两年多。患者的死亡与其后期的治疗有关,但与我们医院的治疗无关。患者患有多种疾病,不进行尸检无法确认死因。我认为患者的死亡与我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死亡造成的损害不应由我们承担。

四。鉴定意见

X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楚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楚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力是主要的作用范畴。

动词 (verb的缩写)医疗过错分析

医生提交的中医药期刊发表文章显示,中药保留灌肠对慢性肾脏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有一定疗效,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医院声明称,中药灌肠剂是院内制剂。根据这一鉴定,疾病的常规治疗一般体现在教科书、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中。创新或非传统的治疗方法并非不适用,但在应用前应向其充分说明治疗方法的优缺点和风险。本案中被告医院为患者实施的中药灌肠治疗并非常规治疗方法,但治疗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存在一定的不足。

医院14日18:37,病程记录未记录腹痛原因,对分析患者病情有不利影响。但当日20时30分,普外科会诊记录显示,患者中药灌肠后腹胀腹痛。一般来说,对于灌肠后腹痛腹胀,应首先考虑肠穿孔,但医院未能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诊疗思路存在局限性。另外,患者腹痛腹胀明显,畏寒畏寒的情况已经符合急腹症的诊断,是灌肠的禁忌症。但是手术会诊还是建议中药灌肠,这是有过错的。

患者于第14晚21:00仍有寒战,腹部全CT示右侧结肠旁沟及盆腔切片有絮状渗出。同时,患者体温升至38.7℃,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升高。以上情况医院要考虑腹膜炎的可能。但外科电话会诊显示,医院考虑泌尿系结石引起腹痛,不排除不完全性肠梗阻。上述判断依据不足,说明医院对肠穿孔和腹膜炎的认识存在缺陷。另外,对于腹痛患者来说,在病情没有明确之前,不宜给予镇痛治疗,虽然可以缓解症状,但会掩盖病情。医院已经多次给患者服用山莨菪碱缓解疼痛。

2017年9月15日上午,患者再次进行腹部CT检查,显示直肠壁增厚并邻近气体密度影,盆腔及右后腹膜内脂肪间隙模糊,有多片絮状影。考虑直肠穿孔伴盆腔和右腹膜后感染的可能性。08:50手术会诊,建议急诊手术。当天医院12:45进手术室,13:15开始为患者做手术。患者确诊肠穿孔、腹膜感染近4小时,难以体现急诊手术特点。

不及物动词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案件情节、损害后果和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2020年7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432389.5元。

9876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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